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南华期货: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证券代码:603093 证券简称:南华期货 公告编号:2021-020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章程修订情况

修改前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00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006.5893万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8,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1,006.5893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收受贿赂或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收受贿赂或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十)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十一)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监事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适用于公司董事;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十)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监事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适用于公司董事;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记名投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并以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以传真方式(传真件有效)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董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记名投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对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和业务创新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对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和业务创新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 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职审计; (十一)随时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十二)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交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报告股东大会; (十四)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 (十五)向董事会提名首席风险官的人选;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并负有保密责任。(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 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 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职审计; (十一)随时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十二)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交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报告股东大会; (十四)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 (十五)向董事会提名首席风险官的人选;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修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项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修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次修改章程除上述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

三、其他相关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最终以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