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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哈森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证券事务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完整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至少保存10年。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前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报送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在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第一时间汇总提交至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程序由各主体的第一负责人承担最终责任,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相关工作。证券事务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 公司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防止可能出现的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6日

附件1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需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与人员商议或决议内容签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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