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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招商证券关于中盐化工发行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

声 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中盐化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结合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由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等重组相关各方提供,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督导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文件信息。

目 录

声 明 ...... 2

释 义 ...... 4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6

二、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 6

三、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 8

四、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9

五、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 22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 36

七、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37

八、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39

九、持续督导总结 ...... 39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般名词
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本报告、本持续督导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重组报告书《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中盐化工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兰太实业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中盐昆山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本次购买资产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中盐昆山有限公司100%股权
配套融资、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中盐昆山有限公司100%股权
中盐集团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中国盐业总公司”
交易对方、业绩承诺补偿方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吉兰泰集团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
氯碱化工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高分子公司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纯碱厂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和负债
中盐昆山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交割日上市公司向吉兰泰集团购买标的资产完成交付之日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总体方案包括:(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配套募集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中,兰太实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吉兰泰集团购买其持有的氯碱化工100%股权、高分子公司100%股权、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盐昆山100%股权。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本次交易,兰太实业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兰太实业总股本的30%(即131,409,321股)。

二、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相关资产交付或过户情况

2019年12月16日,氯碱化工100%股权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向氯碱化工核发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相应的股权持有人已变更为兰太实业。

2019年12月16日,高分子公司100%股权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向高分子公司核发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相应的股权持有人已变更为兰太实业。

2019年12月26日,上市公司与吉兰泰集团签署了资产交割协议及资产交割确认书,约定以2019年12月26日为交割日,确认吉兰泰集团已将持有的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全部交付给上市公司承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纯碱厂,

即与纯碱厂相关的一切权利及义务将转移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有权占有、控制、经营纯碱厂及享有和承担纯碱厂所代表的一切权利、收益和风险。纯碱厂相关资产过户手续的办理不影响上市公司自交割日起享有和承担与置入资产相关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与其相关的风险、义务和责任。截至目前,纯碱厂相关房产、土地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商标和专利正在办理过户手续。吉兰泰集团已出具承诺商标和专利相关过户手续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吉兰泰集团承诺将于交割日后6个月内办理完毕商标和专利过户手续。2019年12月26日,中盐昆山100%股权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相应的股权持有人已变更为兰太实业。

(二)验资情况

2019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G20005号)。根据该验资报告,公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398,052,972元,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人民币836,084,045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事宜的办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核准程序;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上市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所有权,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手续。

三、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到账情况

2020年4月10日,兰太实业共向209名特定对象送达《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2020年4月2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0929号《验证报告》。根据该报告,截止2020年4月20日17:00止,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赪汇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增全周期资产管理产品)、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大岩定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核(浙江)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焦贵金、惠州讯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增新机遇资产管理产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何慧清、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21名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799,999,999.26元。

2020年4月21日,本次重组配套融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二)验资情况

2020年4月2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0930号

《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4月21日止,公司已收到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付的扣除证券承销费用16,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783,999,999.26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421,580.55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3,578,418.71元。此外,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考虑可抵扣增值税人民币929,523.43元后为人民币784,507,942.14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121,580,547.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662,927,395.14元。截至2020年4月21日,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7,664,592元,股本为人民币957,664,592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事宜的办理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6个月,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重组配套融资已经募集到位,相关认购方已经足额缴纳相关认购价款,上市公司已经办理完毕相关新增股份的登记上市手续。

四、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做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承诺人承诺函承诺内容
中盐集团关于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要求,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本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本着对上市公司有利的原则,解决与上市公司(包括下属控股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除现有业务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控股企业,下同)不会主动新增与上市公司(包括下属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
承诺人承诺函承诺内容
务; (三)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商业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兰太实业产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优先将上述新业务的商业机会提供给兰太实业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的商业机会具备转移给兰太实业的条件。如果兰太实业放弃上述新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可以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四)在纯碱、氯化铵、合成氨及烧碱业务方面,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包括下属控股企业)在特定区域内存在一定程度的业务重合。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对于本公司实际控制的未上市的从事纯碱、氯化铵、合成氨及烧碱业务的企业,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日后五年内,在中盐红四方相关业务、资产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具体条件详见第(五)点)后,本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注入、出售、委托经营等方式,解决与上市公司(包括下属控股企业)在特定区域内的同业竞争问题。 (五)关于资产注入条件 本着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负责态度,作为兰太实业的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将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在相关资产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国有资产、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标准和要求时,将相关资产注入兰太实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相关资产将视为符合前述所约定的上市条件: 1、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相关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3、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4、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5、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要求; 6、证券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监管要求。 (六)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同业竞争解决前,中盐红四方的纯碱、氯化铵、合成氨及烧碱产品销售权由上市公司托管。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
承诺人承诺函承诺内容
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对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保持和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针对本次交易,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上市公司建立并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及领取薪酬。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本公司资产与上市公司资产将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不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等不规范情形。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企业内兼职;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在银行开户,依法独立纳税,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不干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和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本公司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置及运行进行干预。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关于标的资产资金占用有关情况的承诺报告期内,中盐吉兰泰及其关联方存在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2019年7月18日,中盐吉兰泰及其关联方已清偿完毕对标的公司占用的资金。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中盐吉兰泰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标的公司资金占用情况。 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标的公司资金、要求标的公司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若本公司及关联方存在违法违规占用标的资产资金、要求标的公司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情形,则本公司保证并促使相关资金占用方将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或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全部归还,并由相关资金占用方按照相应资金占用时间及同期贷款利率3倍的利率水平向标的资产另行支付相关损失。因上述资金占用情形对标的资产造成的任何经济
承诺人承诺函承诺内容
损失,本公司保证并促使相关资金占用方对该等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本公司及关联方存在违法违规占用标的资产资金、要求标的公司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情形,本公司或相关关联方应当以直接现金清偿或以抵扣红利(如有)等途径实现现金清偿,加快偿还速度,标的公司可及时采取抵扣红利(如有)、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如有)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一、本公司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二、若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在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资源等利益,并在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五、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方式及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上市公司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充分的赔偿或补偿。
承诺人承诺函承诺内容
关于标的资产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承诺根据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推进大宗原材料集中采购的相关要求,中盐集团食盐进出口分公司作为中盐集团大宗物资原材料集中采购的平台,为中盐集团内相关企业的煤炭、编织袋、工业盐等原材料采购提供服务,利用其平台规模优势为企业控制采购成本、保障稳定供应提供较好帮助。2018年及2019年1-6月标的资产与食盐进出口分公司之间的结算规模分别为60,529.36万元和41,051.83万元。报告期内,氯碱化工、中盐昆山存在向中盐集团下属企业中盐华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化工”)销售化工产品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着保持和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原则,为符合上市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向中盐集团食盐进出口分公司结算煤炭、编织袋及相关货款,该等商品由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直接向上游供应商进行采购; 2、本公司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向华东化工销售商品及进行相关货款结算,该等商品由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直接向下游客户进行销售。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二、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自本公司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吉兰泰集团关于标的资产未来业绩的承诺一、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2019年完成交割,氯碱化工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6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33,292.58万元、27,437.87万元、26,875.23万元、25,471.03万元。如氯碱化工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吉兰泰集团应对兰太实业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于2020年完成交割,则氯碱化工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
承诺人承诺函承诺内容
[2018]第2016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27,437.87万元、26,875.23万元、25,471.03万元和25,471.03万元; 二、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2019年完成交割,高分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7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807.91万元、1,102.41万元、1,088.92万元、1,104.81万元。如高分子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吉兰泰集团应对兰太实业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于2020年完成交割,则高分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7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1,102.41万元、1,088.92万元、1,104.81万元和1,104.81万元;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吉兰泰集团承诺,如业绩承诺期内高分子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吉兰泰集团承诺业绩承诺期内高分子公司实现的归属于兰太实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金额不低于业绩承诺期内高分子公司业绩承诺金额。 三、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2019年完成交割,纯碱厂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8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1,867.42万元、1,837.43万元、2,003.03万元、2,091.93万元。如纯碱厂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吉兰泰集团应对兰太实业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于2020年完成交割,则纯碱厂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8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1,837.43万元、2,003.03万元、2,091.93万元和2,091.93万元; 四、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2019年完成交割,中盐昆山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9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8,322.12万元、
承诺人承诺函承诺内容
8,043.93万元、7,816.65万元、7,624.18万元。如中盐昆山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吉兰泰集团应对兰太实业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于2020年完成交割,则中盐昆山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9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8,043.93万元、7,816.65万元、7,624.18万元和7,624.18万元。
关于合法持有标的资产等事项的承诺一、本公司已经依法对标的资产中相关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二、本公司确认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中盐昆山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或确认程序,本公司已依法履行了对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中盐昆山的出资义务。本公司合法持有标的资产,本公司持有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不存在可能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信托安排、委托持股、股份代持或类似安排,不代表任何其他方的利益,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冻结、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措施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
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自身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除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将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原则,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实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三、如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一、本公司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二、若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人承诺函承诺内容
三、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充分的赔偿或补偿。
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上市公司建立并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依法履行股东权利,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及领取薪酬。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本公司资产与上市公司资产将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不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等不规范情形。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企业内兼职;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在银行开户,依法独立纳税,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不干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和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本公司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置及运行进行干预。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公司不会超越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而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关于本次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一、本公司承诺在本次认购的兰太实业新增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兰太实业股份; 二、本公司本次认购的兰太实业新增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若因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纯碱业务和中盐昆山未能达到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另行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
承诺人承诺函承诺内容
约定的目标而致本公司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且补偿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限售期延长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四、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五、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解锁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发行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及减持计划的承诺本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中,自兰太实业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兰太实业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关于合法合规的承诺一、除承诺函附件所列处罚外,本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受到其他相关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一、本公司已向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中介机构及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及上市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
承诺人承诺函承诺内容
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一、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二、本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于采取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的说明在筹划本次重组事宜之初,本公司就始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制度,确保重组相关信息不外泄,具体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如下: 一、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8日及2018年6月4日起停牌。停牌之前,本公司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任何消息以及其他内幕信息; 二、本公司严格要求参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决策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做好重组信息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不得向非重组相关人员泄露重组信息; 三、本公司严格要求参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决策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准在私人交往或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四、本公司对于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的会议,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以及会议内容传达的范围; 五、本公司对于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形成的协议、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指定专人保管;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 六、对于废弃不用的重组文件草稿,必须销毁,避免非相关人员浏览该文件草稿。
关于不再发生资金占用情况的承诺报告期内,吉兰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2019年7月18日,吉兰泰集团确认,吉兰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已清偿完毕对标的公司占用的资金。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吉兰泰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标的公司资金占用情况。 吉兰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标的公司资金、要求标的公司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若吉兰泰集团及关联方存在违法违规占用标的资产资金、要求标的公司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情形,则吉兰泰集团保证并促使将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或占用资金及
承诺人承诺函承诺内容
相应利息全部归还,并愿意按照相应资金占用时间及同期贷款利率3倍的利率水平向标的资产另行支付相关损失。因上述资金占用情形对标的资产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吉兰泰集团及关联方承诺对该等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吉兰泰集团及关联方存在违法违规占用标的资产资金、要求标的公司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情形,本公司或其关联方应当以直接现金清偿或以抵扣红利(如有)等途径实现现金清偿,加快偿还速度,标的公司可及时采取抵扣红利(如有)、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标的公司如发现本公司侵占标的公司资产的,可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关于纯碱厂债权债务转移相关事项的承诺一、关于纯碱厂的债务转移,吉兰泰集团确认将在征得纯碱厂相关债权人同意或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并通知债务人的前提下,将该类债权债务转移至上市公司。 二、本公司承诺,若尚未征询债权人意见或未取得相关债权人明示同意的,如果该等债务在债务交割日或之后已届履行期,或者债权人在债务交割日或之后向吉兰泰集团提出清偿要求的,由吉兰泰集团负责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吉兰泰集团实际清偿该等债务后,由上市公司向吉兰泰集团支付其就清偿该等债务已偿付的款项。凡因上述债务的债权人主张债权给吉兰泰集团或上市公司造成超过债务交割日移交债务数额的其他费用,全部由吉兰泰集团承担;如因吉兰泰集团未能及时履行债务而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由吉兰泰集团负责赔偿。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二、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自本公司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关于质押对价股份的承诺吉兰泰集团承诺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吉兰泰集团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对价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如违反上述承诺,吉兰泰集团将就相关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承诺人承诺函承诺内容
兰太实业关于合法合规的承诺一、本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供给财务顾问、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中介机构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不存在维持或者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相关安排的承诺
关于采取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的说明在筹划本次重组事宣之初,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始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制度,确保重组相关信息不外泄,具体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如下: 一、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8日及2018年6月4日起停牌。停牌之前,本公司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泄露任何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任何消息以及其他内幕信息: 二、本公司严格要求参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决策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做好重组信息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不得向非重组相关人员泄露重组信息: 三、本公司严格要求参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决策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准在私人交往或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四、本公司对于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的会议,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
承诺人承诺函承诺内容
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以及会议内容传达的范围; 五、本公司对于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形成的协议、 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指定专人保管;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 六、对于废弃不用的重组文件草稿,必须销毁,避免非相关人员浏览该文件草稿。
兰太实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一、本人就本次交易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及上市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合法合规的承诺函一、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人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自上市公司复牌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期间,本人无股份减持计划。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函一、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承诺人承诺函承诺内容
二、本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兰太实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若公司后续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一)业绩承诺及承诺期

根据上市公司与吉兰泰集团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主要利润补偿情况如下:

1、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业绩承诺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四年(含实施完毕当年)。

2、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2019年完成交割,氯碱化工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6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33,292.58万元、27,437.87万元、26,875.23万元、25,471.03万元。如氯碱化工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吉兰泰集团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于2020年完成交割,则氯碱化工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6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27,437.87万元、26,875.23万元、25,471.03万元和25,471.03万元;

3、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2019年完成交割,高分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7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807.91万元、1,102.41万元、1,088.92万元、1,104.81万元。如高分子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吉兰泰集团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于2020年完成交割,则高分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7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1,102.41万元、1,088.92万元、1,104.81万元和1,104.81万元;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吉兰泰集团承诺,如业绩承诺期内高分子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吉兰泰集团承诺业绩承诺

期内高分子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金额不低于业绩承诺期内高分子公司业绩承诺金额。

4、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2019年完成交割,纯碱厂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8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1,867.42万元、1,837.43万元、2,003.03万元、2,091.93万元。如纯碱厂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吉兰泰集团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于2020年完成交割,则纯碱厂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8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1,837.43万元、2,003.03万元、2,091.93万元和2,091.93万元;

5、吉兰泰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于2019年完成交割,中盐昆山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9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8,322.12万元、8,043.93万元、7,816.65万元、7,624.18万元。如中盐昆山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吉兰泰集团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于2020年完成交割,则中盐昆山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9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上述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即8,043.93万元、7,816.65万元、7,624.18万元和7,624.18万元。

(二)利润差异的确定

吉兰泰集团与上市公司一致确认,本次交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和国有资产监督部门核准/批准后,双方依据《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条款办理完毕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

1、吉兰泰集团与上市公司同意,在业绩承诺期限内对氯碱化工进行年度审计,对氯碱化工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

2、吉兰泰集团与上市公司同意,在业绩承诺期限内对高分子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对高分子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3、吉兰泰集团与上市公司同意,在业绩承诺期限内对纯碱厂进行年度审计,对纯碱厂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4、吉兰泰集团与上市公司同意,在业绩承诺期限内对中盐昆山进行年度审计,对中盐昆山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标的资产的实际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以最终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为准。

在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向标的资产注入资金的,应按照资金注入时间权重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资金成本。

(三)盈利差异的补偿

1、吉兰泰集团每一承诺年度应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应补偿金额(氯碱化工)=(氯碱化工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氯碱化工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氯碱化工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

数总和×氯碱化工的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高分子公司)=(高分子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高分子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高分子公司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高分子公司的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应补偿金额(纯碱厂)=(纯碱厂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纯碱厂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纯碱厂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纯碱厂的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中盐昆山)=(中盐昆山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中盐昆山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中盐昆山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中盐昆山的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2、就吉兰泰集团向上市公司的补偿方式,双方同意,以吉兰泰集团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吉兰泰集团应以现金予以补偿。

3、补偿的股份数量之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测算期间实施现金分红的,吉兰泰集团现金分红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承诺期内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4、如果吉兰泰集团因标的资产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其净利润承诺数而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吉兰泰集团应补偿的股份。上市公司应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60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回购吉兰泰集团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相关方案,并发出关于召开审议前述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上市公司应相应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30日内,书面通知吉兰泰集团股份回购数量。

吉兰泰集团应于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将其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自吉兰泰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四)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与吉兰泰集团应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或之日出具相应的减值测试审核报告。

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需累计补偿金额,则吉兰泰集团应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股份,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吉兰泰集团应以现金予以补偿。

补偿的股份数量之计算公式为:应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限内需累计补偿金额)/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间内的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吉兰泰集团因标的资产盈利差异及减值测试所产生的、应最终支付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五)标的资产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所涉及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1]22337号),标的单位截至2020年末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如下:

标的单位截至2020年末承诺净利润(万元)截至2020年末实现净利润(万元)完成率
氯碱化工60,730.4570,436.82115.98%
高分子公司1,910.3224,368.651275.63%
纯碱厂3,704.852,995.5180.85%
中盐昆山16,366.05-494.07-3.02%
合计82,711.6797,306.91117.65%
期末库存量2019年2020年一季度2020年二季度2020年三季度2020年四季度
纯碱厂(万吨)0.943.353.980.480.18
中盐昆山(万吨)0.311.320.910.110.21

数据来源:万得资讯纯碱厂和中盐昆山纯碱价格表现与市场总体保持一致,即受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尤其是二季度纯碱销售价格低迷,下半年随着复工复产逐步推进纯碱价格有所回升。2020年分季度,纯碱厂和中盐昆山销售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标的单位2020年一季度2020年二季度2020年三季度2020年四季度
纯碱厂1,245.001,052.191,109.151,349.82
中盐昆山1,271.911,060.411,215.491,321.85

受疫情影响2020年纯碱厂和中盐昆山的纯碱销售价格也明显低于2018年、2019年及2021年第一季度。详见下表:

单位:元/吨

标的单位2018年2019年2018-2019年平均值2020年2021年第一季度平均值
纯碱厂1,532.231,489.851,511.041,189.401,310.20
中盐昆山1,560.541,481.711,521.131,222.681,313.25
项目2019年2020年变化幅度
纯碱产能3,224.003,134.00-2.79%
纯碱产量2,925.002,787.00-4.71%
纯碱销量2,750.002,568.00-6.62%

纯碱作为基础化工原料,存在一定的刚需,但受疫情影响,2020年全行业产销量整体下降。疫情初期,物流受限,造成全年出货不均匀,上半年库存累超170万吨,5月下旬价格下跌至近十年历史低位,9月起有所回升,但维持时间不长,10月起再次回落。受疫情影响,下游产业链受终端消费不足影响,效益下滑,经产业链向上传导,对纯碱价格形成挤压。造成全年平均价格下降明显。

3、纯碱价格对标的公司2020年业绩影响的因素分析

纯碱价格对纯碱厂2020年业绩的影响=(实际单价-预测单价)*预测销量=-337.95元/吨*32.8万吨= -11,084.66万元

纯碱价格对中盐昆山2020年业绩的影响=(实际单价-预测单价)*预测销量= -296.02元/吨*66万吨= -19,537.32万元

由此可见,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纯碱单价下降对标的资产业绩影响较大。2020年纯碱厂及中盐昆山的实际业绩较预测业绩的缺口分别为747.40万元和16,936.25万元。纯碱价格下降对纯碱厂和中盐昆山业绩影响金额分别为-11,084.66万元和-19,537.32万元,纯碱价格下降对业绩的影响金额高于业绩缺口。

(七)业绩承诺调整的具体内容

2020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规定:对于尚处于业绩承诺期的已实施并购重组项目,标的资产确实受疫情影响导致业绩收入、利润等难以完成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标的资产业绩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充分揭示标的资产可能无法完成业绩目标的风险。在上市公司会同业绩承诺方对标的资产业绩受疫情影响情况做出充分评估,经双方协商一致,严格履行股东大会等必要程序后,原则上可延长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或适当调整承诺内容,调整事项应当在2020年业绩数据确定后进行。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有关指导意见,公司与交易对方经协商拟对原重组业绩承诺进行部分调整,拟调整方案如下:

交易对方吉兰泰集团对纯碱厂及中盐昆山2020-2022年的业绩承诺顺延一年,即吉兰泰集团承诺纯碱厂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业绩承诺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837.43万元、2,003.03万元及2,091.93万元,吉兰泰集团承诺中盐昆山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业绩承诺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43.93万元、7,816.65万元、7,624.18万元。调整后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为:

1、业绩承诺方案

吉兰泰集团承诺,氯碱化工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3,292.58万元、27,437.87万元、26,875.23万元、25,471.03万元。

吉兰泰集团承诺,高分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07.91万元、1,102.41万元、1,088.92万元、1,104.81万元。

吉兰泰集团承诺,纯碱厂2019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867.42万元、1,837.43万元、2,003.03万元、2,091.93万元。

吉兰泰集团承诺,中盐昆山2019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322.12万元、8,043.93万元、7,816.65万元、7,624.18万元。

2、利润差异的确定

(1)上市公司与吉兰泰集团一致同意,在业绩承诺期内分别对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纯碱厂、中盐昆山进行年度审计,分别对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纯碱厂、中盐昆山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2)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纯碱厂、中盐昆山的实际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以最终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为准。

(3)在盈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向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纯碱厂、中盐昆山注入资金的,应按照资金注入时间权重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资金成本。

3、盈利差异的补偿

(1)吉兰泰集团每一承诺年度应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应补偿金额(氯碱化工)=(氯碱化工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氯碱化工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氯碱化工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氯碱化工的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应补偿金额(高分子公司)=(高分子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高分子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高分子公司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高分子公司的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应补偿金额(纯碱厂)=(纯碱厂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纯碱厂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纯碱厂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纯碱厂的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纯碱厂2020年度业绩情况除外);

应补偿金额(中盐昆山)=(中盐昆山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中盐昆山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中盐昆山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中盐昆山的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中盐昆山2020年度业绩情况除外)。

(2)就吉兰泰集团向上市公司的补偿方式,双方同意,以吉兰泰集团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吉兰泰集团应以现金予以补偿。

(3)补偿的股份数量之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吉兰泰集团现金分红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承诺期内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4)如果吉兰泰集团因标的资产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其净利润承诺数而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吉兰泰集团应补偿的股份。上市公司应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60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回购吉兰泰集团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相关方案,并发出关于召开审议前述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上市公司应相应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30日内,书面通知吉兰泰集团股份回购数量。吉兰泰集团应于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将其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自吉兰泰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4、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与吉兰泰集团应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或之日出具相应的减值测试审核报告。

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需累计补偿金额,则吉兰泰集团应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股份,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吉兰泰集团应以现金予以补偿。

补偿的股份数量之计算公式为:应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限内需累计补偿金额)/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间内的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吉兰泰集团因标的资产盈利差异及减值测试所产生的、应最终支付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八)业绩承诺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影响,本着对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协商,双方拟签署《补充协议

(二)》,对原业绩承诺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体现了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及交易对方对标的单位发展的信心,有利于降低短期不可抗力客观因素的影响,有利于稳定中盐化工产业经营和未来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九)业绩承诺方案调整后业绩实现的情况

根据调整后的业绩承诺方案,氯碱化工和高分子公司已实现2020年度业绩承诺,纯碱厂和中盐昆山2020-2022年业绩承诺顺延至2021-2023年履行。

(十)业绩承诺方案调整的程序履行情况

1、已履行的有关程序

(1)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调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的议案》;

(2)独立董事对调整业绩承诺方案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3)交易对方已通过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并与上市公司签署《补充协议

(二)》。

2、尚未履行完毕的程序

业绩承诺方案调整的事项尚需提交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协议内容将在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业绩承诺方及其关联方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回避表决。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通过查阅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定期报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22337

号《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所涉及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对上述业绩承诺方案调整实现及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调整的原因主要系标的公司业绩受2020年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本次调整体现了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控股股东的信心,有利于降低短期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影响,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指导意见,公司本次调整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具有一定合理性。

2、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本次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对方已通过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并与上市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二)》。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调整的事项尚需提交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协议内容将在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业绩承诺方及其关联方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回避表决。

3、根据调整后的业绩承诺方案,氯碱化工和高分子公司已实现2020年度业绩承诺,纯碱厂和中盐昆山2020-2022年业绩承诺顺延至2021-2023年履行。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各项业务发展概况

本次重组前,兰太实业的主营业务为盐化工等产品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金属钠、纯碱等。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原有金属钠、纯碱等业务的基础上,新增聚氯乙烯树脂、烧碱、糊树脂、电石等化工业务板块,并进一步扩大了纯碱业务的产能,丰富了现有主营业务板块,实现了盐化工产业链的大幅延伸。

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7.53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9.1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54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8.12%,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内,国内外遭受新冠疫情冲击、外部经济普遍萎缩,公司所处的化工行业受到较大冲击,主营产品金属钠出口受阻,纯碱、烧碱等产品下游企业开工不足、供需矛盾加大,售价持续下滑,利润总额下滑。

(二)主要经营业绩

上市公司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20年末2019年度/2019年末增减幅度(%)
营业总收入(元)9,752,639,800.1510,738,270,209.50-9.1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553,964,896.17895,213,790.76-38.1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537,782,513.00314,837,517.2970.8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646,016,644.171,472,293,237.5811.8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0401.0707-43.5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60401.0707-43.5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0515.29-40.81
资产总计(元)13,388,895,102.7114,236,179,840.51-5.95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元)6,495,404,596.505,466,209,332.9018.83

(二)股东大会

2020年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保股东合法行使权益。上市公司指定的报纸及网站,真实、完整、准确、公平、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确保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地获得公司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充分、完整地披露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确保所有股东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使用所有股东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董事会

2020年度,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行使职权。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确保了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均能够勤勉、认真地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监事会

2020年度,上市公司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则、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依据行使职责,向全体股东负责,对上市公司财务以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信息披露

2020年度,上市公司充分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接待股东来访与咨询,加强与股东的交流,保证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确保所有股

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0年度,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其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了内部控制,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运作规范,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督导期内,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调整外,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已按照公布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履行或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无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九、持续督导总结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及涉及的证券已经完成交割及登记过户,并履行了资产交割的信息披露义务。除因受疫情影响,交易双方拟调整部分标的资产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外,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本次交易相关承诺的情形。自重组完成以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持续督导到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十三条规定,持续督导期届满,但上市公司有未尽事项时,应当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本独立财务顾问将对业绩承诺方履行业绩补偿相关承诺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万泽王嘉成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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