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 修订后的内容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