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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其他违规的情形。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本着客观、审慎的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了评价。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关于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郑虎、杨富云、刘浩、胡友、刘超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基于上述,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0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

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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