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隆利科技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20年度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无。
(二)2020年度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情况
2020年未发生关联交易,2020年度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中的2020年度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
二、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资料,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的
事前认可。《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董事会意见
2021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2021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确认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在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在公司履行了相应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保荐机构对公司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陈孝坤 吕佳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