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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定期)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其它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定期)会议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该事项已取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认为大华所在担任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大华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2、经公司内审部审阅大华所相关执业资料、调查大华所的诚信情况等,认为大华所符合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审查意见。

3、公司聘请大华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与现有管理水平相称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在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几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具体为:

1、2010年4月19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2009年的专利年费6万元,2010年8月11日从深圳发展银行中心城支行支付2009年移动存储产品宣传广告费

0.45万元,这两笔费用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4月份将该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2、2011年5月20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50万元、40万元,2011年9月28日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120万元,这三笔律师费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4日将该三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3、2012年计结存入广西朗科中国银行北海支行一般账户的募集资金利息73.97万未按规定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于2013年1月21日将上述款项本息归还到募集资金账户。

4、2013年1月29 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中心区支行支付深圳市虎格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用5万元,这笔费用不应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3年4月15日将该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上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信息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其它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四、关于2020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五、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 李小磊:

仇夏萍:

钟刚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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