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确定其基本薪酬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确定其基本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聘任廖先富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廖先富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相关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我们同意聘任廖先富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同意自廖先富先生通过董事会聘任之日起以基本薪酬为5万元/月、合计65万元/年(按13个月)发放薪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及确定其基本薪酬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小磊:
仇夏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