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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4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定期)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于2021年4月25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董事邢天昊、宋欣、于波、钟刚强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卫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记名投票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020年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20年离任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现任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向董事会递交了2020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202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

《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详见《2020年年度报告》第十二节。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0年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关于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了核查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关于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平安证券关于朗科科技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拟以2020年末总股本20,0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0.5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20,000元;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本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122,312,298.11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剩余资本公积金535,657,149.85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决定2020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1,025.09万元。本次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

公司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审计费用为45万元(含税)。

本议案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

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持有超过50%股份的子公司不从事对外担保行为(公司与公司持有超过50%股份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外),股东大会亦不得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公司及公司持有超过50%股份的子公司自身及之间的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持有超过50%股份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持有超过50%股份的子公司不从事对外提供担保行为(公司与公司持有超过50%股份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除外),股东大会亦不得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公司与公司持有超过50%股份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6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7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技术副总监、营销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技术副总监、营销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二)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担保; (三)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2、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担保; 3、涉及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其他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
财、赠与、承包、租赁; (四)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总经理应于每月10日之前向全体董事报送上月关联交易报表,若董事对关联交易提出疑问,总经理应于2天之内将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报送给全体董事。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应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财务资助除外)。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总经理应于每月10日之前向全体董事报送上月关联交易报表,若董事对关联交易提出疑问,总经理应于2天之内将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报送给全体董事。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本条称“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9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20年。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20年。
11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2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13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5票同意、3票反对、1票弃权。

邓国顺、王荣、钟刚强反对。反对理由:现行《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年数】,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019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了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公司章程》的上述条款内容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不一致,但本议案未对《公司章程》的上述条款进行修订。

宋欣弃权。弃权理由:2019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了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并作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8处内容之一,

此次议案提及《公司章程》的上述条款内容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不一致。 因目前无法得知,关于2019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是否具有一般法规的约束效力,故本人投弃权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董事会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董事会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

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3票反对、1票弃权。

邓国顺、王荣、钟刚强反对。反对理由:《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年数】,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019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了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上述条款内容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不一致。

宋欣弃权。弃权理由:《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年数】,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019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

了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上述条款内容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不一致。因未得知,关于2019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是否具有一般法规的约束效力,故本人投弃权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董事会拟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

修改后的《独立董事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董事会决定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

修改后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董事会决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

修改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董事会决定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

修改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董事会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

修改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审议通过《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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