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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生物: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

(四)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五)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六)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应尊重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独立意见,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管理办法,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特别注意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一)或者(二)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一)或者(二)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2、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使其独立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

(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列席监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

(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措施为: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

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如果出现所表决事项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的情形,则全体股东均可参加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含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含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事先申明表决事项与其有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主持人宣布出席大会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后,非关联股东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

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为:

(一)根据本制度第十九条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关联交易议案;

(二)公司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如适用);

(三)由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并出具书面文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通过;

(四)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交关联交易议案;

(五)关联交易按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须与关联人签订有关关联交易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该关联交易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关联交易协议的制定:

1、与关联人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关联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六)公司相关部门将关联交易履行过程中的主要文件交公司证券部备案,以供董事、监事及股东查阅。

(七)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以终止或修改原合同;补充合同可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董事会所作出的关联交易决定有损害公司或者股东权益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质询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审议: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五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由交易双方协商定价。

其中,市场价是指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及费率;成本加成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是否公允合理发表意见。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披露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书面协议的订立、变

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须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关联交易的,监事会应责令予以改正;因上述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预计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及时上报证券部,由证券部履行关联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根据关联交易性质和金额,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或通报批评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业务单元及子公司在签订经审批的关联交易协议或和合同时,应及时报证券部备案,未及时报备或未报备的,公司根据《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如发生未经审批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并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和金额,对其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四十七条 在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差错或存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违规行为,参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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