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等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涉及内幕信息会议的会议召集人或组织者负责向证券事务代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表。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等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深交所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备案和报备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证券部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各项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产生后,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1),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证券部备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的时间。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途径及方式等;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件进行详细说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参照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应严格按本制度开展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关联交易方、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告等敏感资料的,应当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并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月度、季度、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时间,向外部单位人员提供的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上述事项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及时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同时,应书面(见附件3)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组织相关内幕知情人填写《信息披露工作承诺保密函》(见附件4);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部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和《信息披露工作承诺保密函》,登记后该表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四章 保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保管。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外泄。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其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如发生损失将依法要求其赔偿。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其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留用察看;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三十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 |||||||||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时间 | 知悉内幕地点 | 知悉内幕方式(注2) | 知悉内幕内容(注3) | 内幕所处阶段(注4)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1 | |||||||||
2 | |||||||||
… | |||||||||
负责人签名: |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可根据需要添加附件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制度
附件2: | |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
记录时间: | |
一、重大事项内容: | |
二、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时间: | |
三、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名称: | |
四、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地点: | |
五、重要事项筹划决策方式: | |
六、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 |
… | |
注: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加入相关栏目予以补充完善。 |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制度
附件3: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保密提示函
函致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凡属于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公司和依法接收内幕信息的单位/个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资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对外披露或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披露或泄露的,请立即通知本公司。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将可能导致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
5、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制度
附件4: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保密承诺函致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 所在单位 | 部门/职务 | 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报送的材料:
1、2、3、……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或任何途径对外披露或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的义务。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披露或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此确认 !
知情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