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以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我们对其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前审核,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宇立、李大明、吴新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