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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该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兼顾了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通过该预案。

2、关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及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并进行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为了满足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金融业务需求,缓解潜在资金压力,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不超过75亿元人民币,符合公司在战略转型和产业链拓展中的资金需求,未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75亿元人民币,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财务总监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

同时,为子公司的发展进行融资并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进行业务拓展的开展日常经营,我们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拟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10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

3、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总体上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且执行有效,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5、关于聘任常务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乔志强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审阅乔志强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乔志强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乔志强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6、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公司严格执行了《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2020年度公司所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且担保事项均依法履行了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7、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新收入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8、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李 涛 陈 凯 郭年华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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