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机精工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意见:
一、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预计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河南省功能金刚石研究院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确系生产经营所需,交易遵循公平原则,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签字页)
王怀书:
王 波:
孙振华:
202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