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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我们本着独立、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该报告的内容真实、客观的反映了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金状况良好,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开展的情形下,适度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建立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能够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有效保障资产安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事项。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内控措施较为完善,现金管理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确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具体工作岗位、业绩达成、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关议案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按此方案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薪酬考核。关于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的薪酬确认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控股股东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赵新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崔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提名人具备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根据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各位董事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根据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董事会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为子公司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闪电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发【2005】120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苹果公司签订的《苹果授权服务供应商协议》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无担保金额。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

4、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周海涛、郑瑞志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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