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在事前审阅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鉴证机构的议案》相关议案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鉴证机构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