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ZD10196号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涉及的与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所述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和《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宇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忆
中国·上海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