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聘任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拟聘请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乃由于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理由正当,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理,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徐东升 张 宏
董明晓 戴汝泉
徐 波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