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各部门、上市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全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拟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事前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发生的上述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报告义务,已经按照上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四)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所有担保。
公司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述标准。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1、涉案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其它重大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
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5、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7、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9、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金额超过3000万元;
10、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11、预计上市公司年度净利润为负、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或者期末净资产为负。如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数据相比存在较大差异时,也应当及时报告;
12、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发生以下重大风险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报废;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
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证券事务部为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
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证券事务部备案。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但属于上市公司特有的且非上市公司无法适用的规定,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