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凌 鸿)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诚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议案,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现就本人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6次会议,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 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 |
凌鸿 | 6 | 6 | 0 | 0 | 否 |
本人对本年度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详细的审阅,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故对2020年度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020年,公司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了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均谨慎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序号 | 发表独立意见时间 | 发表独立意见事项 | 意见类型 |
1 | 2020/4/23 |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 同意 |
见:
(1)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4)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6)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7)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
立意见
(8)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见: (1)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4)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6)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7)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8)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 |||
2 | 2020/8/20 |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增加风险投资额度的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3 | 2020/9/7 |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关于调整公司为员工购房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4 | 2020/12/7 |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0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审计委员会各项工作,对提交委
员会审议的各个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资金管理等运作进行监督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进展,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专业水平,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对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全面了解公司重要研发项目、生产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通过会谈、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积极的建议,帮助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20年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也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能够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涉及事项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
特此报告,谢谢!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凌 鸿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