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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关于十届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通知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太仓鸿渐祥房地产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太仓鸿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鸿渐祥房地产”)为公司持有4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太仓鸿渐祥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太仓鸿渐祥房地产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对太仓鸿渐祥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太仓鸿渐祥房地产其余股东按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太仓鸿渐祥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太仓鸿渐祥房地产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郭永清、夏大慰

2021年 4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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