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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和促进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并行使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其中1人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主席与副主席均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解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审查关联交易协议,检查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就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

(十二)审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发表意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电传、电报、传真、挂号邮件方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但在出现紧急或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应将该意向告之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召开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协助监事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采取由专人或者以邮件或者传真发送被送达人。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监事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发送传真的传真机的报告单显示为准。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及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名监事不得同时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监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要求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事项进行逐项审议。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对会议需要做出决议的内容逐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由与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就审议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人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及列席会议者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的签名簿作为公司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为准。

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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