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
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总经理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
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第五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总经理的推荐,予以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但兼任经理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第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重大合同、协议;
(十)决定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
投资(不包括合资、合作组建公司)、资产处置以及采购、销售、借款(不包括以自有资产抵押/质押借款)、工程承包、保险、货物运输、租赁、赠与或受赠、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经营、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开发项目、许可等合同。关联交易以及超过上述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
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权。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
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
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
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六)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
完整和及时;
(七)总经理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
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八)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重要交易和合同、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事会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当其自身利益与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挪用公司资金,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九)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擅自披露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
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总经理、副总经理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第十五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可
以邀请董事长参加,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因故无法出席
的应提前请假。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事项。第十九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工作,必要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
保管。
第六章 报告制度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
告工作。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
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
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
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本细则的修改,总经理提出修改本细则要求时应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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