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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0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当时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0股。2020年6月1日,公司完成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总股本由8,000万股变更为10,000万股。

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0股。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0,000万股变更为12,500万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其他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现将《公司章程》修订条款说明列示如下:

序号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内容
1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00万元。
2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000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2,500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3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达到上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二)本章程及相关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达到上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二)本章程及相关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4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5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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