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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下列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很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综上,我们同意将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宝山 顾光 李明发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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