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董事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2006年2月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新租赁准则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新租赁准则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
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