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
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符合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条件和要求,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毛付根
2021年4月22日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任建标
2021年4月22日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俞卫锋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