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并审议了相关议案,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聘任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的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公司2021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正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银行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银行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切实保障了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为公司各项经济活动规范运行和风险防范提供有力的保障,提高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毛付根
2021年4月26日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任建标
2021年4月26日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俞卫锋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