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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济堂: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2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监事修改或者补充。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由及议题(议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和

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授权日期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则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对授权不明的委托书或委托书中未表明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第十六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通知中应明确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未表达表决意向的监事,视为未出席会议。第十七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全体参会监事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十九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及会议议程;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四)会议出席情况,包括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及记录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其中监事会会议记录

至少保存2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其与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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