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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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定期)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定期),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算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5,093,724.62元;母公司净利润为-18,899,273.29元,上年结转未分配利润635,009,270.79元,减去2019年度现金分红13,500,000元,剩余利润621,509,270.79 元,弥补母公司亏损18,282,126.35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03,227,144.44元。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利分配政策,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合并口径)为正的情况
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鉴于公司 2020 年度业绩亏损的实际情况,公司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综合考虑公司 2021年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计划
公司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满足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的重视以现金分红方式对股东进行回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股东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规定,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合并口径)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2020年度业绩亏损,不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盈利状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定期)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定期)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定期)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