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时,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将上述事项提交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将上述事项提交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和实施状况,内部控制是有效的。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将上述事项提交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主要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损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该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没有发现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真实反应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资金往来。
七、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鹤壁蓝赛环保有限公司担保外,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八、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九、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十、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十一、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充分发挥自有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资金适时购买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该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强 力 徐友龙 李 静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