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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关于中旭环境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旭环境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水源”)于2017年12月通过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旭环境”)55%的股权。截至目前,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已结束,现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承诺业绩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说明如下:

一、股权收购方案简介

2017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及相关事宜;2017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李万双、胡先保、安徽聚群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中旭环境55%股权。

2017年12月12日,本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李万双、胡先保、安徽聚群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中旭环境55%股权,交易价格为36,874.75万元。2017年12月22日,中旭环境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变更后本公司持有其55.00%股权。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沃克森评报字(2017)第139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值,双方确定交易对价为为36,874.75万元,即

2.30元/股。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

(一)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李万双、胡先保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的承诺期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中旭环境在业绩承诺期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为不低于8,000万元、9,600万元、11,520万元。净利润特指中旭环境相关年度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孰低的金额。

(二)业绩补偿方案

1、业绩承诺期内当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本次交易对价÷(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的补偿年度数量)-截至当期期末前累积已补偿金额。

2 、上述补偿按年度逐年计算,任一承诺年度的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时均应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计算确定补偿金额。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抵消。

3 、李万双、胡先保上述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清水源应支付的本次交易对价。

三、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中旭环境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8年2019年2020年合计
归属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86,121,669.55103,057,100.72-48,760,831.28140,417,938.99
减:非经常性损益2,201,405.071,060,607.87754,093.104,016,106.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83,920,264.48101,996,492.85-49,514,924.38136,401,832.95
承诺数80,000,000.0096,000,000.00115,200,000.00291,200,000.00
差异数3,920,264.485,996,492.85-164,714,924.38-154,798,167.05

注:上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中旭环境2018-2020年度累计实现经审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孰低的金额)为13,640.18万元,未达到本次交易

约定的承诺业绩,差额为15,479.82万元。

四、承诺业绩未实现的原因

中旭环境未实现2020年度业绩承诺,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中旭环境存续的工程施工项目施工进度缓慢,新增开工项目较上期大幅减少,造成营收增长不及预期,导致2020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

五、未达业绩承诺的补偿方案

根据公司与李万双、胡先保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旭环境2020年度的业绩承诺未完成,依据前述协议及补偿条款约定,李万双、胡先保应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36,874.75万元。

公司将按协议约定督促相关补偿义务人履行承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六、致歉说明

关于中旭环境 2018-2020 年度累计业绩承诺未能实现,公司董事长、总裁对此深感遗憾,在此郑重向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并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后续,公司将督促补偿义务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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