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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21-026债券代码:123028 债券简称:清水转债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原制度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七)有关部门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除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其中购买或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购买或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所述交易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新增条款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列交易事项或投资项目达到下述标准之一时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交易事项或投资项目涉及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任何个人无权决定。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或投资项目按本章程规定还需股东大会批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授权按公司内部各项控制制度执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任何个人无权决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全部对外担保,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交易事项或投资项目达到下述标准之一时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本条所列上述相关事项按本章程规定还需股东大会批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授权按公司内部各项控制制度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已按照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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