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及出席情况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2021年4月9日向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出(公告编号2021-049)。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星期一)下午2:30,会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区上霞片区SX-01-02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坤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96,693,45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7610%。其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95,897,55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5901%;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3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79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70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1,23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61%。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于2021年4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53,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386%;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6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7889%;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西藏硕贝德控股有限公司、朱坤华及朱旭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于2021年4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42,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56%;反对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2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6.9254%;反对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0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西藏硕贝德控股有限公司、朱坤华及朱旭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于2021年4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同意96,666,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717%;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7889%;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郑素文、张明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