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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及2020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的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了《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独立董事一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活动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公司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的识别与分析,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出具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的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并授权董事长在授信额度总规模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年)》,我们认为该规划的制定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内容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对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议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事项。

十、对增加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增加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增加使用不超过7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增加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喻超、张涛、胡凤香

2021年4月26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喻超 张涛

胡凤香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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