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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零二一年四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4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董事会应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衍生品。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因故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被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或证券发行(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二十一)回购股份;

(二十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与咨询、制定、认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等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

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内容包括: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身份证号码或股东代码,所在单位、岗位及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及登记人等信息。公司内幕

知情人登记表(档案)至少保存10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登记表(档案)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单位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登记表(档案),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人登记表(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档案应按照本制度的第七条填写。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项时,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工作,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

(三)发生收购、并购、再融资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该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将前述各项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可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应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妥善保存,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交证券事务部备案。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证券事务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核实信息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防止可能出现的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

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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