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奥电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天奥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自2018年9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天奥电子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作义 |
保荐代表人 | 孙维东、谢艺 |
联系电话 | 010-8395880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上市公司名称 |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935 |
注册资本 | 20,800.65万元人民币 |
项目 | 内容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开发区土桥村九组 |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50号国宾总部基地2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
董事会秘书 | 陈静 |
联系电话 | 028-87559307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8年9月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00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7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9.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1,686.4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814.0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7,872.45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8月2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8)020012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交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天奥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列席“三会”、现场检查、现场培训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形成了工作记录。
2、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3、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的专项意见和募集资金相关专项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9、对上市公司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培训报告,并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天奥电子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18年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
2018年11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977.97万元等额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合计5,977.97万元,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拟置换金额 |
原子钟产业化项目 | 11,538.45 | 1,484.22 | 1,484.22 |
时间同步产品产业化项目 | 17,299.00 | 745.88 | 745.88 |
北斗卫星应用产业化项目 | 12,400.00 | 1,930.64 | 1,930.64 |
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6,635.00 | 1,817.23 | 1,817.23 |
合计 | 47,872.45 | 5,977.97 | 5,977.97 |
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8)023076号)核验。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监事叶静因误操作减持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披露了2019年业绩快报。2020年2月24日,公司监事叶静女士,在公司2019年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2万股,成交金额744,038元。前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叶静女士在发现该事项的第一时间已向公司报告其卖出公司股票情况。
叶静女士就本次误操作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自愿将本次交易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叶静女士表示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及时披露了《关于监事因误操作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表示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宣贯和执行工作,督促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若上述股东后续有减持公司股份行为,公司将严格依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减持规定及实施细则执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4月14日,公司监事叶静女士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45号)。
保荐机构得知上述事项后,及时向公司了解情况,并向公司发送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督促公司及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三)保荐代表人变更
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金元证券《关于更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金元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原委派孟灏女士、孙维东先生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因孟灏女士工作变动,金元证券委派谢艺女士接替孟灏女士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孙维东先生、谢艺女士。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原子钟产业化项目”、“时间同步产品产业化项目”、“北斗卫星应用产业化项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均由公司组织实施。受项目建筑结构、气候环境和新冠疫情影响,为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质量,公司根据上市后国内外形势及市场发展情况,对生产线建设事宜实施了再论证,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进行了调整,将前述募投项目完成时间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使用募集资金;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阶段,天奥电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天奥电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保荐机构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对天奥电子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深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天奥电子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51,424,355.94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孙维东 谢 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王作义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