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5640 证券简称:富士达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30日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股,于2020年7月27日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AVIC Forstar S&T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71号
公告编号:2021-02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772.80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强化合规经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建设治理完备、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党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或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告编号:2021-020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客户至上,质量为本。创国货第一品牌,与国际名牌一比高低。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电连接器、电线电缆、电缆组件、微波元器件、光电器件、天线、电源、仪器仪表(除计量器具)的研制、生产、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技术除外);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若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数据存在争议,应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 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一)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西安创联电气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20.00 46.79 净资产折股 2002年4月30日
郭建雄 196.00 8.99 净资产折股 2002年4月30日
周东升 196.00 8.99 净资产折股 2002年4月30日
武向文 196.00 8.99 净资产折股 2002年4月30日
程振武 196.00 8.99 净资产折股 2002年4月30日
朱启定 196.00 8.99 净资产折股 2002年4月30日
张安强 180.00 8.26 现金出资 2002年4月30日
合计 2,180.00 100.00 ——
(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
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
认缴时间 出资方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410000100020142 3647.990758.182%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
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
220000000157945 600.00009.569%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
北京银河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0000011634818 450.00007.177% 2014-12-29
货币、未分配利润4 郭建雄 612522196209070316354.00005.646% 2014-12-29
非货币、未
分配利润5 武向文 61010219690708533X348.00005.550% 2014-12-29
非货币、未分配利润6 周东升 612522196710280317348.00005.550% 2014-12-29
非货币、未分配利润
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610000000010809 300.00004.784% 2014-12-29
货币、未分配利润8 黄洛刚 61252219580905031445.0000 0.718% 2014-12-29
货币、未分配利润
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0102013172059 40.1936 0.641% 2014-12-29
货币、未分配利润10 张安强 61252219580214031715.0000 0.239%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11 张世岗 61252219670710031112.0000 0.191%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
公告编号:2021-02012 成红雁 61011319690426214112.0000 0.191% 2014-12-29
货币、未分配利润13 苟青 61011319580213215712.0000 0.191%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14 宁卫真 61252219720117033312.0000 0.191%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15 郑连锋 6125221962041603129.0000 0.144%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16 鲁军仓 6101131970081086184.5000 0.072%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17 杨千峰 6125221952050103384.5000 0.072%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18 何芳 6125221972022203204.5000 0.072%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19 韩芳 6125221973080703244.5000 0.072%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20 许韫 6101131976101822044.5000 0.072%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21 刘峰山 61011319770329861X3.3750 0.054%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22 马军昌 6205221970051131123.0000 0.048%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23 党作红 1427231978041118123.0000 0.048%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24 候小涛 6125221974072403173.0000 0.048%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25 蔡亚娟 61232719811006002X2.2500 0.036%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26 耿晓杰 6123221977040620422.2500 0.036%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27 张丽 6125221972101803652.2500 0.036%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28 郑祖国 6101131962122822132.2500 0.036%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29 吝锐妮 6101131977121841472.2500 0.036%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30 杨秋莉 6121291974050100272.2500 0.036%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31 张景良 1302291978062266102.2500 0.036%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32 庞大勇 6101131971101721732.2500 0.036%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33 赵军梅 6125221970031203271.8750 0.030%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
公告编号:2021-02034 王二猛 6101131980070821581.5000 0.024%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35 吴锋军 6125221973033100181.5000 0.024%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36 韩勇 6101131963102121391.5000 0.024%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37 石平阳 6125221973031603201.1250 0.018%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38 师震莉 6103231976080109251.1250 0.018%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39 白小梅 6101131973081121410.9079 0.014%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40 焦永莲 6103211979031500200.9078 0.014%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41 詹诗生 6101251979042015920.7500 0.012%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42 刘忠武 6125221958012503110.7500 0.012% 2014-12-29
货币、未分
配利润合计 627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8,772.8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告编号:2021-020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公司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
公告编号:2021-020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且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及时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公告编号:2021-020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告编号:2021-020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告编号:2021-020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预算外的非生产经营性的资本性支出;
(十八)审议公司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十九)对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
转让、赠与、放弃、损坏等);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超1000万元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具体会议决议的方式,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四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公告编号:2021-020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根据本章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全国股转系统惩戒。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股东大会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公告编号:2021-020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
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公告编号:2021-020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股转系统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5、股权激励计划;
6、公司提供的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事项;
7、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8、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9、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0、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
11、审议公司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12、审议批准预算外的非生产经营性的资本性支出;
13、对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
赠与、放弃、损坏等);
14、关于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委托理财等投资事项,标的金额超1000
万元的;
15、审议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如下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公告编号:2021-020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普通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
公告编号:2021-020存。股东大会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被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如出现公司董事协助、纵容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并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内连续十二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公司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公告编号:2021-020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 2 人,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最近三年内在境内上市公司、创新层或精选层挂牌公司担任过独立董
事;
(四)在上市公司及公众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 5 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〇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担任独
公告编号:2021-020立董事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与挂牌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九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告编号:2021-020如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或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全国股转系统备案。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
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
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
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
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依据本章程规定,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决定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之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决定如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0.2%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达到本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报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关于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委托理财等投资事项,标的金额在500
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固定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与、放弃、损坏等),
金额在5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公司对新增贷款审批,一次性新增贷款在 1000 万元以上或12
个月内连续新增融资超过公司3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行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决定本章程规定的可由董事长决定的交易事项;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公告编号:2021-020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 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程。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做好与董事的充分沟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可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公告编号:2021-020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总工程师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第(四)至(六)项关
公告编号:2021-020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决定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之外的交易事项、关联交
易事项;
(九)本章程和董事会、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内容、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五十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在上述例外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告编号:2021-020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下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该等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代为履行其职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
公告编号:2021-020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党委委员若干名,可结合实际情况设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具体结合公司实际。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拟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本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
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告编号:2021-020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2、若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分配;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
的利润分配的形式为: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进行中期分配。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④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
公告编号:2021-020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股本规模合理,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对现金分红方案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公告编号:2021-020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其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信函(包括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信函(包括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以及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以及全国股转系统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1-020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以及全国股转系统网站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公告编号:2021-020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以及全国股转系统网站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公告编号:2021-020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1-020第二百〇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为董事会,披露负责人为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宜。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项。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包括与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日常联系和沟通,以及关于公司已披露和可以披露信息的说明和解释。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有: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的相关信息。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解答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具体包括电话和在线回答投资者咨询、接待来访投资者、接受媒体采访、维护与监管等部门的良好沟通关系、投资者活动组织等。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项。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
引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四)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五)市值,指具体交易前 2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生效。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