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我们对公司拟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在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前,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表的相关专项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实际情况,严格履行了双方审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预计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该类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静 | 袁樵 | 裘益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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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