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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资本: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重大事项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委派至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选任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

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及其他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该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受信息的联络人。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如适用);

(六)公司发生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的除外);

(七)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八)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十一)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三)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十四)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的吸收合并事项;

(十五)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六)发生涉及公司权益变动和收购事项;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或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决定,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破产清算时;

(十九)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二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二十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二十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八)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五)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交易”、“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等,均以《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确定。“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该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方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相应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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