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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现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意见我们认为:

(一)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主业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相吻合,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二)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达到公司分红政策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事会批准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关于对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并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相符,目前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良好。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意见

我们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30亿元授信额度;全资子公司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3亿元授信额度;全资子公司宁夏顺博新能源有限公司3亿元授信额度;全资子公司兰考熙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亿元授信额度; 二级全资子公司商水县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1.8亿元授信额度;控股子公司河南泽豫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99%)的全资子公司民权县恒风能源有限公司3.7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为一级、二级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其业务发展的切实需要,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公司董事长及高管进行奖励的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和贡献大小,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同意对公司董事长及高管进行奖励,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2020年度,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现有

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公司不存在违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九、关于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意见

我们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财会〔2018〕35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

通知》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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