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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加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8]253号《关于核准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加洁”、“上市公司”、“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0,000.00股新股。公司实际公开发行20,000,000.00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07元,共募集资金481,4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36,372,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028,000.00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2月22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0193号《验资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8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作为倍加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目前,倍加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广发证券现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保荐代表人: 黄璐叶丹、吴广斌联系人: 黄璐叶丹联系电话: 020 -66338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名称: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Perfect Group Corp., Ltd证券代码: 603059公司简称: 倍加洁注册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杭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 张文生董事会秘书: 王新余证券事务代表: 龚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08803135L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电话: (86)0514-87497666传真: (86)0514-87276903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年3月2日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8]253号《关于核准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0,000.00股新股。倍加洁实际公开发行20,000,000.00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07元,共募集资金481,4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36,372,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028,000.00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2月22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0193号《验资报告》。

倍加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8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五、保荐工作概述

广发证券作为倍加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倍加洁履行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在发行保荐阶段,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8年6月,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之一顾培培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负责倍加洁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后续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广发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王旻辰先生接替顾培培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

2019年10月,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之一王旻辰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负责倍加洁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后续持续督导工作的有

序进行,广发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黄璐叶丹女士接替王旻辰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

倍加洁已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2019年10月25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公告。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在工作过程中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交送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综上所述,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事项的相关公告,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历次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倍加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因倍加洁尚有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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