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本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野青、王延龙、丁 宏(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野青 王延龙 丁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