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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股份:长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实,作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仅为全资子公司宁波长华长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过担保,担保发生额合计1,950万元,2020年末担保余额合计1,950万元。上述担保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逾期和违规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支持全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向其提供担保,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违规担保情况,保障了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任浩、江乾坤、范红枫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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