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0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独立诚信、勤勉尽责,积极出席公司2020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江乾坤先生:1974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经济学(公司金融)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曾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财务云服务研究院院长助理,美国东南密苏里大学和马里兰大学商学院高级访问学者,温州市平阳县金融办副主任(温州金改“百人计划”第一批成员)。现任浙江理工大学会计系教授、硕士生导师。江乾坤先生主要社会兼职包括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本人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出席并认真审阅了上述各项会议的会议资料,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报告期内本人以审慎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所示: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 (次) | 缺席 (次)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应参加股东大会 (次) | 实际参加股东大会 (次) | |
江乾坤 | 6 | 6 | 0 | 0 | 否 | 2 | 2 |
姓名 | 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情况 | 参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 (次) | 缺席 (次) | 应参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 (次) | 缺席 (次) | |
江乾坤 | 4 | 4 | 0 | 0 | 1 | 1 | 0 | 0 |
注:亲自出席包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0年度,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考察与了解,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基于本人专业角度提出建议与观点。对于本人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保证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四)年报期间所做的工作
在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听取了管理层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与年审会计师在年报审计工作过程中进行审计沟通和交流,在年审会计师结束现场工作并初步确定结论前再次进行了沟通,询问年审会计师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能如期完成工作。本人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工作,确保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的如期披露。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且合理的,关联交易的定价按市场惯例以按历史价格年降、询比议价、成本加利润等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讨论确定,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认为: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按照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仅为全资子公司宁波长华长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过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的余额为人民币1,950万元的担保尚在履行期内。风险可控,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未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及本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司不存在需要揭示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也不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包括募投项目的推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等事项。报告期内,本人对审议上述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本人对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分析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专
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任职务的要求。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方案发放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20年度,公司未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0年,公司未更换年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本人对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本人还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较为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审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顺利地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审计,出具的各项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人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9年度,公司以总股本37,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100万元(含税)。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该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前实行的《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的梳理
和核查。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对2020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履行了各项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了解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本人认为: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已建立了一系列的内控制度体系,逐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目前暂未发现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对相关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议案事项、决议执行情况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下属委员会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度,在公司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勤勉的态度,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年度,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继续秉承审慎、勤勉、独立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
势,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切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而发挥积极作用。特此报告。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江乾坤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