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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股份:长华股份关于未披露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披露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

一.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治理架构,并实现了规范运行;公司已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文件,并成立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定了《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对公司治理层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公司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并制定了《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设立了内部审计部并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制定了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制度;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制定了较完善的企业制度,公司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确定了公司的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薪酬管理、业务培训,奖励与考核等,规范岗位职责与规范操作流程。公司拥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各部门高效合作,有助于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营。

公司将根据发展的需求、自身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流程进行修订、增补,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致力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未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说明1. 是否存在非强制披露的特殊情形

√是 □否

非强制披露特殊情形是:新上市

2. 具体情况说明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规定:“新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公司属于新上市公司,目前处于内控体系建设期内,因此未披露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亦未出具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将在披露下一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王长土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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