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百川股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报告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未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有);

(三)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委派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有);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五条 公司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董事会决议;

(四)监事会决议;

(五)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六)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七)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八)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九)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公司业绩预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四)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五)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十六)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一)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报告标准计算依据:

(一)“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七条第(九)项第2目至第4目以外各目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三)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九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四)“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六)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为公司的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均应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还应当报告: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书面形式补报,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事项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和控股参股子公司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涉及财务指标均指的是公司合并报表的数据。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