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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2020年度,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且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除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互保外,未进行其他对外担保。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3,800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143,473.19万元的79.32%。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报告期内,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属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并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实施了回购股份方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公司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户持有股份数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回购专户股份数由于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动,按照“投资者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分红金额相应调整。

鉴于公司目前整体的现金流较为充裕,利润来源为子公司和孙公司,且经营情况良好,为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经营发展的成果,根据《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以上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为子公司和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预计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均为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

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标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0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规范运作,所取得的薪酬在合理范畴之内,且结合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状况及各岗位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了解、核查,公司已制定了一整套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各层面、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关于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1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购股份用途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蒋平平 赵焕琪 朱和平

2021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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