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从业资格,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规范、专业,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能力。我们同意拟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蒋平平 赵焕琪 朱和平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