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收到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831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公司此前已公告子公司南京华讯对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借款逾期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5月13日公告《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2020年9月1日公告《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3)、2020年11月14日公告《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5)。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此前已对南京华讯部分银行贷款逾期提起诉讼,其中(2020)苏0104民初6628号金融合同纠纷案涉及逾期本金3,50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处于一审判决执行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8月13日公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5)、2020年9月26日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1);其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839号金融合同纠纷案涉及逾期本金6,40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19日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其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836号金融合同纠纷案涉及逾期本金6,000万元及相关
利息等,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23日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现将本次诉讼涉及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2021年4月11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3、案件进展:尚未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称“浦发南京分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被告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讯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一剑注册地址(送达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002室被告二: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胜注册地址(送达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37栋1楼被告三: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讯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胜注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新旅游路北侧7号别墅被告四:吴光胜
(二)《民事起诉状》中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100万元及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的约定计付至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
二、判令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
三、判令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吴光胜对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由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2.有关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华讯通信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签订了编号为9310201928039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华讯通信公司提供人民币64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货款,贷款期限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5月11日)。对于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有的债务,由被告华讯科技公司、被告华讯股份公司、被告吴光胜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除主债权外,还包含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律师费和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就此被告华讯科技公司、被告华讯股份公司、被告吴光胜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华讯通信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原告申请提款,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华讯通信公司账户发放货款人民币121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7.5%。
但此后,被告华讯通信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华讯科技公司、被告华讯股份公司、被告吴光胜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三、裁决情况
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尚未裁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8,141,538.4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69%。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